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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40000016/2022-01286

阅读量:

所属机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文号:宁交函〔2022〕269号

生成日期:2022-08-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标题: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158号提案答复的函

有效性:有效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158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交函〔2022〕269号

郭嘉、穆祥委员

两位委员提出的《关于利用宁夏境内高速公路边坡建设光伏电站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等规定,高速公路边坡空地属于公路建筑控制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等规定,因光伏板非公路保护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

感谢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826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杜明6076896

                交通运输厅办公室,邓健,6076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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