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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640000016/2022-01288

阅读量:

所属机构: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文号:宁交函〔2022〕271号

生成日期:2022-08-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标题: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308号提案答复的函

有效性:有效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308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交函〔2022〕271号

曹智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四好农村路”资金补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属于市县财政事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科技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10号)明确“市县承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农村公路建管养护的主体是各市县,属于市县事权,支出责任由市县承担。

二、自治区对“四好农村路”的政策支持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出台了《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8号),针对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制定了奖补措施。一是加强示范引领。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和“经验突出、可推广、可复制”的原则,持续组织开展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活动。对于获评国家级示范县的,在国家奖补的基础上,自治区再配套补助1000万元,地级市再配套补助不得低于500万元并足额落实到位。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及危桥改造工程等,并在农村公路自治区级(建设和养护)补助方面给予倾斜。二是加强自主评价。统筹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积极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对确定为自治区“美丽农村路”的农村公路,在执行已有养护资金补助基础上,进行专项奖补支持,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村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专项用于“美丽农村路”的日常养护,周期为3年。三是加强考核激励。“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纳入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县(区)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并进行专项奖励。对工作推进情况好的,分川区、山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前三名给予500万、300万、100万专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和发放职工奖金、福利等。对工作推进情况差的,实行约谈、责令整改、扣减补贴等措施,充分发挥激励考核“指挥棒”效应。截至2021年底,我区农村公路通车里程2.85万公里,改善了农村出行条件,带动了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群众幸福感、获得感不断增强。

三、自治区对“四好农村路”的资金支持

自治区统筹考虑市县财力薄弱的现实情况,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规定,通过“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统筹安排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给予适当补助,促进各市县切实履行好农村公路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建设的长期效益。“十三五”期间,自治区共安排资金35.58亿元,支持全区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8000余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取得显著成就。2022年,自治区共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80590万元,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升农村公路养护水平。其中,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4859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及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及县级客运站及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中央对地方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1900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发展提升补贴;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1300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美丽农村路”日常养护补助、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自治区级补助。

我厅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后,认为现行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拨付比例是科学合理的,建议各市县按照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过紧日子要求,统筹自有资金、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做好农村公路管养护工作。下一步,中央新增转移支付到位后,自治区将持续加大对困难县区财力倾斜力度,给予积极财政政策保障

感谢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826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马骁6076896

                交通运输厅办公室,邓健,6076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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